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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东凤罚〔2023〕62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3-29 分享:

杨大永:

  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邮寄送达的《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亦显示为他人代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东凤罚〔2023〕62号


 

  当事人:杨大永

  性别:男

  年龄:54岁

  住址:广东省*****************

  2023年1月1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中山市东凤镇105国道检查站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使用粤KSA227客车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本机关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使用粤KSA227客车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为,于2023年1月12日被本机关在中山市东凤镇105国道检查站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有本机关现场拍摄取证的照片、《现场检查笔录》、本机关对现场司机和乘客进行询问的笔录、本机关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的笔录、本机关对涉案人员岑**进行询问的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事实。

  综上,本机关认为:

  一、《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直辖市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的,对从事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当事人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处罚。

  二、因当事人陈述的经营情况无其他证据可以印证,非法经营额及违法所得无法认定,建议不予认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

  三、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够配合调查,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参考《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 2021年版)》,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一般处罚。

  本机关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东凤听告〔2023〕6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举行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项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案件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市司法局一楼大厅或者所在镇街(石岐、东区、西区与南区除外)综治维稳信访中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二0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