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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东凤罚〔2023〕171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4-19 分享:

卢银英:

  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东凤罚〔2023〕171号),邮寄送达的《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亦显示为无法联系收件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东凤罚〔2023〕171号

  当事人:卢银英

  性别:女

  年龄:50岁

  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72********

  住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铁埒尾街1号

  2023年2月1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依法到中山市东凤镇西罟17队铁埒尾街1号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该场所进行诊疗活动,但未能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配合检查。因当事人涉嫌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本机关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2017年至2023年2月16日期间,擅自在中山市东凤镇西罟17队铁埒尾街1号执业,于2023年2月16日被本机关查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本机关对投诉人及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的笔录、本机关现场查获的中药方单记录及诊疗收费记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事实。

  综上,本机关认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当事人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处罚。

  二、鉴于当事人陈述的执业情况无其他证据印证,可核算的违法所得为6300元,不足一万元,本机关决定按照一万元计算当事人的违法所得。

  三、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予以适度处罚。

  本机关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东凤听告〔2023〕17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举行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非法执业活动,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中草药5包;

  二、没收违法所得6300元;

  三、罚款737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案件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市司法局一楼大厅或者所在镇街(石岐、东区、西区与南区除外)综治维稳信访中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