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桂南:
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邮寄送达的《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亦显示为拒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东凤罚告〔2023〕249号
当事人:陈桂南
公民身份号码:4406201958********
性别:男
民族:汉族
住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壳涌街33号
2023年2月,本机关收悉当事人在位于中山市东凤镇西罟步村第18小组地块存在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为的线索。本机关于2023年4月28日,进行了现场勘测,现场向当事人出示了编号为D03FFD20230338的《陈桂南违法用地示意图》予以确认;于2023年4月28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于2023年4月28日,依法对中山市东凤镇西罟步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于2023年4月11日,向中山市自然资源第二分局发送《协助调查函》。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8月起,未经批准非法占用位于中山市东凤镇西罟步村第18小组面积为90.38平方米的土地进行住宅建设,到调查结束时止,已建成占地面积为90.38平方米的两层框架结构房屋。该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分别为建设用地1.31平方米、农用地89.07平方米。根据《中山市东凤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该宗用地不符合规划面积90.38平方米,建设前未办理相关合法用地手续。该地块土地所有权属中山市东凤镇西罟步村民委员会(西罟步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所有。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有现场照片、《现场勘测笔录》1份、本机关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的笔录1份、本机关对中山市东凤镇西罟步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的笔录1份、由中山市东凤测绘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陈桂南违法用地示意图》(编号:D03FFD20230338)、由中山市自然资源局第二分局出具的《关于协助调查东凤镇陈桂南涉嫌违法用地的复函》、附件《关于东凤镇陈桂南涉嫌违法用地相关问题的答复》、附件《关于中山市违法用地地块的地类证明》、附件《陈桂南套合图》等,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位于中山市东凤镇西罟步村第18小组面积为90.38平方米的土地进行住宅建设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和第四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当事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处罚。
本机关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东凤听告〔2023〕24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于2023年5月9日向本机关提出了书面的陈述、申辩,陈述其家境困难、目前居住存在现实问题,新建房屋未违反“一户一宅”政策,希望能免除处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进行复核,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是法定的免除处罚理由,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此,本机关决定不予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刻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位于中山市东凤镇西罟步村第18小组地块面积为90.38平方米(非法占用土地详见陈桂南违法用地示意图)的地上建筑物和其附属设施;
二、责令退还非法占用位于中山市东凤镇西罟步村第18小组面积为90.38平方米的土地(非法占用土地详见陈桂南违法用地示意图)给中山市东凤镇西罟步村民委员会(西罟步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附属设施并退还土地。
本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市司法局一楼大厅或者所在镇街(石岐、东区、西区与南区除外)综治维稳信访中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