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家乐:
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东凤罚〔2023〕328号),邮寄送达的《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亦显示为无人签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东凤罚〔2023〕328号
当事人:黄家乐
性别:男
年龄:32岁
公民身份证号码:4420001991******93
住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下基路90号之二
2023年3月2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中山市东凤镇小沥村新富路10号之三的中山市东凤镇万铃电器五金厂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2023年3月29日本机关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当事人承认其作为中山市东凤镇万铃电器五金厂的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因当事人涉嫌作为中山市东凤镇万铃电器五金厂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本机关于当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作为中山市东凤镇万铃电器五金厂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于2023年3月29日被本机关查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本机关对中山市东凤镇万铃电器五金厂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现场及当事人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
二、当事人黄家乐的身份证复印件、中山市东凤镇万铃电器五金厂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三、本机关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的笔录,证明当事人作为中山市东凤镇万铃电器五金厂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综上,本机关认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当事人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处罚。
二、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积极改正。参考《中山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2年版)》,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本机关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东凤听告〔2023〕32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举行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案件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市司法局一楼大厅或者所在镇街(石岐、东区、西区与南区除外)综治维稳信访中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