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力亮塑料科技有限公司:
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粤中东凤催告〔2023〕71号
中山市力亮塑料科技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的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项目已经投入生产使用,本机关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3年1月10日对你单位作出《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东凤罚〔2022〕677号),已于2023年1月10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2023年1月25日前缴纳罚款248400元,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东凤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电话:22600155
单位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128号1002室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二0二三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