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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东凤罚〔2023〕343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8-02 分享:

中山市万新电器有限公司:

  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邮寄送达的《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亦显示为未妥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东凤罚〔2023〕343号

  

  当事人:中山市万新电器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151202182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中山市东凤镇安乐村东海西路38号E幢5楼之一(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张莹

  因当事人涉嫌拖欠工资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本机关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本机关于2023年2月20日向当事人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粤中东凤监字【2023】人003号),责令当事人在限期内改正拖欠庄**、林**等79名员工工资的行为,当事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张莹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等;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粤中东凤监字【2023】人003号)、本机关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张莹进行调查询问的笔录、当事人提供的《中山市万新电器有限公司-工资汇总表(未发)》、本机关对当事人的员工凌**、唐*等人进行询问调查的笔录及中山市东凤分局同安派出所出具的《关于中山市万新电器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不立案的情况说明》等,证明当事人拖欠工资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事实。

  综上,本机关认为:

  一、《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当事人经拖欠工资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处罚。

  二、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参考《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二版)》,本机关对当事人予以从重处罚。

  本机关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东凤罚告〔2023〕34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案件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市司法局一楼大厅或者所在镇区(石岐、东区、西区与南区除外)综治维稳信访中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二O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