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卫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东凤催告〔2023〕90号),邮寄送达的《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东凤催告〔2023〕90号)亦显示为无法联系收件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粤中东凤催告〔202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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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你单位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本机关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的规定,于2023年4月19日对你单位作出《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东凤罚〔2023〕136号),已于2023年4月19日送达给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2023年5月4日前缴纳没收违法所得32752.69元及罚款500000元,共计532752.69元,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东凤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电话:0760-22776830
单位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128号1002室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