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金泉足浴有限公司:
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东凤罚告〔2023〕558号),邮寄送达的《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东凤罚告〔2023〕558号)亦显示为无法联系收件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告知书
粤中东凤罚告〔2023〕558号
中山市金泉足浴有限公司:
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单位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于2023年7月6日被本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邓鹏及委托代理人覃祚廖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营业资格、委托代理情况等。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本机关对你单位的委托代理人覃祚廖及实际经营者杨磊进行询问的笔录,证明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事实。
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处罚。鉴于你单位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综合考虑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参考《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处罚如下:
一、给予警告;
二、罚款2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机关联系人:综合行政执法局 电话:22776830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