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您当前的位置: > >执行公开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粤中东凤听告〔2023〕603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9-21 分享:

中山市东凤镇晨江物流服务部:

  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邮寄送达的《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亦显示为收件人拒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粤中东凤听告〔2023〕603号

中山市东凤镇晨江物流服务部(经营者:叶媚):

  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单位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和《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单位在场所内存放PU抗刮伤专配固化剂,经中山市东凤镇应急管理局委托广东省中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验,检验结论为:“该样品闭口杯试验闪点<23℃,依据GB 6944-2012《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的规定,该样品属危险品第3类:易燃液体。”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上述PU抗刮伤专配固化剂属于该目录中序号2828所指的危险化学品。你单位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于2023年7月6日被本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叶媚及委托代理人陈**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营业资格、经营者叶媚的身份及委托情况。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本机关对你单位的委托代理人陈**进行询问的笔录以及《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23-WT10072),证明你单位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的事实。

  你单位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以处罚。综合考虑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参考《中山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2年版)》,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处罚如下:罚款5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联系人:东凤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电话:22600155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