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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东凤罚〔2023〕573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10-08 分享:

孙胜才:

  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邮寄送达的《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亦显示为无法联系当事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东凤罚〔2023〕573号

  当事人:孙胜才

  性别:男

  年龄:41岁

  公民身份证号码:3426261982********

  住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大蒋村委会大邵自然村45号

  2023年8月14日,本机关的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位于中山市东凤镇民乐社区感恩路2号唯美嘉园6号楼首层109卡的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陪同检查,当事人现场未能出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小作坊登记证等证照,现场发现有两台蒸汽机、一台搅拌杆、“魔芋”和“凉粉”等生产工具、设备、食品。执法人员现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因当事人涉嫌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并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本机关于2023年8月1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8月5日开始,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并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于2023年8月14日被本机关查获,货值共计1000元,获违法所得3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本机关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拍摄的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二)当事人提交的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三)本机关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的笔录,证明当事人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并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货值共计1000元,获违法所得300元。

  综上,本机关认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在中山市东凤镇民乐社区感恩路2号唯美嘉园6号楼首层109卡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处罚。

  二、《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在生产加工前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请登记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二)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三)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三)主要食品原料清单和生产工艺流程;(四)拟生产的食品品种说明;(五)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八条和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生产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外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超过一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参考《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本机关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东凤听告〔2023〕57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举行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根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蒸汽机2台、搅拌杆1台、魔芋29盆、凉粉8盆;二、罚款5000元;

  三、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案件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市司法局一楼大厅或者所在镇街(石岐、东区、西区与南区除外)综治维稳信访中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二O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