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树修:
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邮寄送达的《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亦显示为当事人拒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粤中东凤催告〔2023〕57号
胡树修:
因你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使用桂JNX278客车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本机关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于2023年4月6日对你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东凤罚〔2023〕19号),于2023年5月12日向你送达,要求你于2023年5月26日前缴纳罚款30000元,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东凤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电话:22600155
单位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128号1002室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二0二三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