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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东凤罚〔2023〕558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10-24 分享:

中山市金泉足浴有限公司:

  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东凤罚〔2023〕558号),邮寄送达的《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东凤罚告〔2023〕558号)亦显示为无法联系收件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东凤罚〔2023〕558号

  当事人:中山市金泉足浴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6EMGMXP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住所:中山市东凤镇伯公社区凤翔大道101号首层之一、三楼之二

  法定代表人:邓鹏

  2023年6月14日,本机关与中山市卫生健康局联合对位于中山市东凤镇伯公社区凤翔大道101号首层之一、三楼之二的当事人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执法人员现场向该公司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该公司1、恢复布草间功能,购置足量的布草柜;2、恢复杯具洗消间功能,清除无关杂物;3、确保足浴桶和拖鞋能正常清洗保洁。2023年7月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要求进行整改,因当事人涉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本机关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于2023年7月6日被本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邓鹏及委托代理人覃祚廖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营业资格、委托代理情况等。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本机关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覃祚廖及实际经营者杨磊进行询问的笔录,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事实。

  综上,本机关认为: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处罚。

  二、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参考《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本机关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东凤罚告〔2023〕55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给予警告;

  二、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详见《中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案件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市司法局一楼大厅或者所在镇街石岐、东区、西区与南区除外)综治维稳信访中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