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建丰建材有限公司:
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邮寄送达的《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亦显示为无法联系收件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告知书
粤中东凤罚告〔2023〕674号
中山市建丰建材有限公司:
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单位运输泥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物料遗撒污染路面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单位于2023年3月20日,使用粤T15909重型自卸货车在中山市东凤镇东成路运输泥土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物料遗撒污染路面。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李荣根及委托代理人彭**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资格及委托代理情况;有本机关在中山市东凤镇东成路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本机关对你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彭**及粤T15909重型自卸货车司机陈**进行询问的笔录,证明你单位使用粤T15909重型自卸货车在中山市东凤镇东成路运输泥土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物料遗撒污染路面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处罚。鉴于你单位初次违法,综合考虑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参考《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予以适度处罚。
根据《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的规定,本机关拟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处罚如下:罚款14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 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机关联系人:东凤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电话:22600155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二0二三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