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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东凤罚〔2023〕838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2-01 分享:

袁鹏:

  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邮寄送达的《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亦显示为当事人拒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东凤罚〔2023〕838号

  当事人:袁鹏

  性别:男

  民族:汉

  身份证号码:5109231989******79

  年龄:34岁

  住址:四川省大英县蓬莱镇魁山路257号7栋1单元6楼1号

  2023年12月2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中山市东凤镇安乐中一路一巷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擅自在建筑物上张贴宣传品,本机关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山市东凤镇安乐中一路一巷的建筑物上张贴内容为“日结、安乐小家电,主要生产电磁炉、17元/小时”的宣传品1张,于2023年12月25日被本机关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情况;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本机关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的笔录,证明当事人擅自在建筑物张贴宣传品的事实。

  综上,本机关认为:

  一、《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擅自在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 《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款的规定,擅自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在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树木以及其他户外设施或者公共场所涂写、刻画,或者经批准设置临时宣传品到期后未及时清理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擅自在建筑物上张贴宣传品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处罚。

  二 、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参考《<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本机关予以适度处罚。

  本机关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东凤罚告〔2023〕838号)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擅自在建筑物上张贴宣传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案件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市司法局一楼大厅或者所在镇区(石岐、东区、西区与南区除外)综治维稳信访中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二0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