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申歌电器有限公司:
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东凤催告〔2024〕21号),邮寄送达的《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亦显示为无人签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粤中东凤催告〔2024〕21号
中山市申歌电器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生产、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3年9月21日对你单位作出《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东凤罚〔2023〕576号),已于2023年9月21日送达给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2023年10月10日前缴纳罚款罚款4280元,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东凤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电话:0760-22776830
单位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128号1002室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二0二四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