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先远:
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东凤听告〔2024〕195号),邮寄送达的《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东凤听告〔2024〕195号)亦显示为无法联系收件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粤中东凤听告〔2024〕195号
罗先远:
本机关立案调查你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和《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于2024年2月6日在中山市东凤镇105国道路段被本机关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身份证及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证明你的身份情况;有本机关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拍摄的照片、你提供的粤T8636F小型普通客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本机关对你进行询问调查制作的笔录及本机关对该车乘客进行询问调查制作的笔录等,证明你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事实。
你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你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以处罚。鉴于你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参考《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4年版)》,综合考虑你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本机关拟对你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的规定,本机关拟责令你立即改正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并对你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你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联系人:东凤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电话:22600155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