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平:
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邮寄送达的《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亦因没有签收被退回,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粤中东凤罚〔2024〕80号
当事人:王晓平
性别:男
年龄:47岁
公民身份号码:6105021976********
住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官道镇伏家村一组
现住址:中山市东凤镇民乐社区民合二路一巷1号
2023年12月2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中山市东凤镇民乐社区民合二路一巷3号四楼的地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该址开办燃气灶具加工厂生产家用燃气灶具,其中一款燃气灶具产品外包装上印有“;家用燃气灶具;;产品货号:SY-357;产品型号:JZY-S99B;生产商:中山市乔深电器有限公司;生产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安乐村盛联街35号首层之一”等字样内容。产品上贴有“中国能效标识2级;生产者名称:中山市乔深电器有限公司;规格型号:JZY-S99B”内容的能效标签。一款燃气灶具产品外包装上印有“;家用燃气灶具;;产品货号:SY-606;产品型号:JZY-S99B;生产商:中山市乔深电器有限公司;生产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安乐村盛联街35号首层之一”等字样内容。产品上贴有“中国能效标识2级;生产者名称:中山市乔深电器有限公司;规格型号:JZY-S99B”内容的能效标签。另一款燃气灶具产品外包装上印有“OPAICN®;家用燃气灶具;广东省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同乐工业园;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899-923;产品名称:家用燃气灶具。产品上贴有“中国能效标识2级;生产者名称:中山市乔深电器有限公司;规格型号:JZT-S96B”内容的能效标签。因当事人涉嫌未经设立登记经营燃气灶具加工厂生产假冒伪劣的燃气灶具,本机关于当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未办理设立登记开办燃气灶具加工厂,冒用“中山市乔深电器有限公司、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安乐村盛联街35号首层之一”,伪造“广东省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同乐工业园”的厂名、厂址,伪造“”认证标志及能源效率标识,在无效商标“”上使用注册标记“®”以及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第18894294号“”注册商标生产燃气灶具。于2023年12月20日被本机关查获产品外包装印有“”;家用燃气灶具;;产品货号:SY-357;产品型号:JZY-S99B;生产商:中山市乔深电器有限公司;生产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安乐村盛联街35号首层之一”等字样内容,产品上贴有“中国能效标识2级;生产者名称:中山市乔深电器有限公司;规格型号:JZY-S99B”内容的能效标签的燃气灶具17台。查获产品外包装印有“;家用燃气灶具;;产品货号:SY-606;产品型号:JZY-S99B;生产商:中山市乔深电器有限公司;生产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安乐村盛联街35号首层之一”等字样内容,产品上贴有“中国能效标识2级;生产者名称:中山市乔深电器有限公司;规格型号:JZY-S99B”内容的能效标签的燃气灶具15台。查获产品外包装印有“OPAICN®;家用燃气灶具;广东省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同乐工业园;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899-923;产品名称:家用燃气灶具,产品上贴有“中国能效标识2级;生产者名称:中山市乔深电器有限公司;规格型号:JZT-S96B”内容的能效标签的燃气灶具18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二、本机关对当事人位于中山市东凤镇民乐社区民合二路一巷3号四楼的地址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拍摄的照片,证明当事人在中山市东凤镇民乐社区民合二路一巷3号四楼开办燃气灶具加工厂,生产以上燃气灶具的情况。
三、本机关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的笔录,证明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开办燃气灶具加工厂,未取得相关商标手续,伪造、冒用厂名、厂址,伪造“”认证标志及能源效率标识生产假冒伪劣燃气灶具的事实。
四、本机关通过中国商标网查询“”及“”商标详情的网页截图,证明商标状态以及被侵权商标的申请人、专用权期限、使用商品情况。
综上,本机关认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违反了上述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规定:“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第五十三条规定:“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当事人伪造“”认证标志、“广东省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同乐工业园”的厂名、厂址及冒用“中山市乔深电器有限公司、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安乐村盛联街35号首层之一”的厂名、厂址生产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当事人在无效商标“”上使用注册标记“®”以及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其生产的燃气灶具上使用第18894294号“”注册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处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禁止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当事人伪造能源效率标识生产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处罚。
五、因当事人陈述的生产经营情况无其他证据可以印证,本机关查获的当事人生产商标侵权的燃气灶具50台,参照同类商品的价格情况,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
六、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参考《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表》,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一般处罚。
本机关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东凤听告〔2024〕8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举行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和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假冒伪劣的家用燃气灶50台;
二、罚款8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市司法局一楼大厅或者所在镇街(石岐、东区、西区与南区除外)综治维稳信访中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