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小林:
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邮寄送达的《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亦显示为查无此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粤中东凤催告〔2024〕31号
邱小林:
因你邱小林作为中山市东凤镇新盈玻璃制品厂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4年1月16日对你作出《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东凤罚〔2023〕828号),已于2024年1月16日公告公示给你,要求你于2024年3月7日前缴纳罚款5000元,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东凤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电话:0760-22776830
单位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128号1002室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