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宏洋:
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邮寄送达的《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亦显示为当事人拒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粤中东凤催告〔2024〕45号
朱宏洋:
因你擅自在建筑物上张贴宣传品,本机关依据《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4年4月12日对你作出《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东凤罚〔2024〕163号),于2024年4月13日向你送达,要求你于2024年4月28日前缴纳罚款1000元,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东凤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电话:22776830
单位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128号1002室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二0二四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