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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东凤罚〔2024〕286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8-19 分享:

陈国能(原中山市东凤镇昇能塑料制品厂经营者):

  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邮寄送达的《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亦显示为客户退回,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东凤罚〔2024〕286号

  当事人:陈国能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

  住址:广西桂平市厚禄乡延寿村田窦西村屯185号

  2024年4月23日,本机关依法对位于中山市东凤镇吉昌村东阜四路55号E栋之四的原中山市东凤镇昇能塑料制品厂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建设了塑料制品生产项目,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合格,项目已经投入生产使用,本机关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陈国能作为原中山市东凤镇昇能塑料制品厂经营者的塑料制品生产项目属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合格,项目已经投入生产使用,于2024年4月23日被本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原中山市东凤镇昇能塑料制品厂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中山市东凤镇昇能塑料制品厂的主体资格情况;有本机关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录像资料、本机关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的笔录及当事人提交的《送货单》(№:6664642)复印件等材料,证明当事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合格,项目已经投入生产使用的事实。

  综上,本机关认为: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 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当事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项目已经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处罚。

  本机关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东凤听告〔2024〕28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于2024年6月18日向我机关提出了书面的陈述、申辩。当事人陈述,已认识到错误,积极进行整改,并向社会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当事人首次违法,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对相关法律法规认识不够,一直没有完善相关环保手续,由于资金紧张个人正常生活也是举步维艰,生活陷入困境,请求减轻或免于处罚处罚。当事人还提交了于2024年7月3日刊登在《南方都市报》第B08区势《深圳大分类》版面的《中山市东凤镇昇能塑料制品厂及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用以证明当事人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进行复核。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案发后及时整改,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当事人案发后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目前因经营不善已登报公开道歉并搬离,因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2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案件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市司法局一楼大厅或者所在镇街(石岐、东区、西区与南区除外)综治维稳信访中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