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光金:
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邮寄送达的《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亦显示为未联系上收件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东凤罚〔2024〕453号
当事人:林光金
性别:男
民族:汉
年龄:30岁
住址:广东省*****************
2024年7月1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中山市东凤镇安乐村同乐二路52号的创启达电解除油厂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建设了电器配件电解除油清洗项目,主要生产设备有:电解除油线2条、烘干机3台;主要生产工艺流程:金属件-电解除油-清水清洗-烘干-金属件成品。现场当事人未能提供环评批复和验收文件。因该厂涉嫌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电器配件电解除油清洗项目,本机关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创办的创启达电解除油厂的电器配件电解除油清洗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而擅自开工建设,于2024年7月11日被本机关查获,项目总投资额为12.04万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二、《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录像,证明现场经营情况;
三、当事人提供的《设备明细》、中山市全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送货单》、本机关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的询问笔录等,证明当事人创办的创启达电解除油厂的经营情况,该厂电器配件电解除油清洗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而擅自开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12.04万元的事实。
综上,本机关认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当事人创办的创启达电解除油厂的电器配件电解除油清洗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而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上述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处罚。
二、鉴于涉案项目的总投资额有当事人林光金的陈述以及当事人提交的《设备明细》予以证明,本机关决定对涉案项目的总投资额为12.04万元予以认定。
三、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参考《中山市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本机关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东凤罚告〔2024〕45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150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案件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市司法局一楼大厅或者所在镇街(石岐、东区、西区与南区除外)综治维稳信访中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二0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