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炬恒:
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邮寄送达的《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亦显示为收件人拒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东凤罚〔2024〕499号
当事人:林炬恒
性别:男
年龄:50岁
公民身份证号码:******************
住址:****************************
2024年8月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中山市东凤镇穗成和穗工业大道西(中山市万浩体育制品有限公司厂房8卡之三)的中山市威踏鞋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2024年8月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当事人承认其作为中山市威踏鞋业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因当事人涉嫌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本机关于8月6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作为中山市威踏鞋业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于2024年8月6日被本机关查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本机关对中山市威踏鞋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该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现场检查情况。
二、本机关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的笔录,证明当事人作为中山市威踏鞋业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三、当事人和中山市威踏鞋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中山市威踏鞋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综上,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当事人作为中山市威踏鞋业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处罚。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东凤听告〔2024〕49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1日向本机关书面提出申请听证。2024年10月31日本机关依法举行听证会,在听证会上,当事人提出以下听证意见:当事人在违法事实发生后,两天内已经针对问题整改完毕且目前经济大环境恶劣,原厂已搬迁外地,本人也被拖欠薪资,希望能免除处罚或减轻处罚。
本机关经过复核后认为,按时整改是当事人应尽的义务,当事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经济困难并非法定减免理由。因此,本机关决定不予采纳当事人的意见。参考《中山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2年版)》,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案件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市司法局一楼大厅或者所在镇街(石岐、东区、西区与南区除外)综治维稳信访中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