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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东凤听告〔2024〕653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11-28 分享:

中山市中项纳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邮寄送达的《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亦显示为当事人拒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粤中东凤听告〔2024〕653号


中山市中项纳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单位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项目已经投入生产使用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和《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单位的建筑涂料生产项目属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项目已经投入生产使用,于2024年11月8日被本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蒋掀蓉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录像资料、本机关对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蒋掀蓉以及主管魏伟进行调查询问的笔录及你单位提交的《说明书》、《厂房转租合同协议》、送货单、对账单、8月份粤涂销售明细、物流托运单复印件等材料,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项目已经投入生产使用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以处罚。综合考虑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参考《中山市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予以适度处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处罚如下:罚款25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联系人:东凤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电话:22776830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二0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