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先远:
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东凤催告〔2024〕62号),邮寄送达的《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东凤催告〔2024〕62号)亦显示为拒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粤中东凤催告〔2024〕62号
罗先远:
因你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本机关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于2024年6月4日对你作出《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东凤罚〔2024〕195号),已于2024年6月21日公告送达给你,要求你于2024年8月4日前缴纳罚款5000元,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东凤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电话:0760-22776830
单位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128号1002室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二0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