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东凤镇新可发廊:
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邮寄送达的《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亦显示为收件人拒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粤中东凤催告〔2024〕67号
中山市东凤镇新可发廊:
因你单位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美发经营活动,本机关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的规定,于2024年5月28日对你单位作出《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东凤罚〔2024〕217号),已于2024年5月28日送达给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2024年6月12日前缴纳罚款10000元,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东凤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电话:0760-22776830
单位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128号1002室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二0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