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光金:
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邮寄送达的《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亦显示为已代签收《单位收发室签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粤中东凤催告〔2024〕81号
林光金:
因你创办的创启达电解除油厂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而擅自开工建设,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于2024年10月25日对你单位作出《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东凤罚〔2024〕453号),已于2024年11月28日送达给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2024年12月13日前缴纳罚款罚款1505元,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东凤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电话:0760-22776830
单位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128号1002室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二0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