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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东凤罚〔2025〕5号)的公示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1-24 分享:

中山市盈方电器有限公司:

  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东凤罚〔2025〕5号),邮寄送达的《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为拒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东凤罚〔2025〕5号


  当事人:中山市盈方电器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173J71Q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中山市南头镇南和中路20号首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黄贤俊

  2024年11月5日,本机关在日常检查中依法对位于中山市东凤镇安乐村东海西路59号六楼的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生产车间内堆放燃气热水器零配件、纸箱包装、燃气热水器产品等物品。现场堆放的燃气热水器产品的外包装上标称有“家用燃气热水器;地址:中山市南头镇人民路22号;电话0760-23117040;产品型号:JSD14-D;排气方式:烟道式;生产许可证号:XK21-005-00028”等字样内容。产品上贴有“中国能效标识2级;生产者名称:中山市盈方电器有限公司;规格型号: JSD14-A”字样的中国能效标识标签及“产品名称:家用燃气热水器;产品型号:JSD14-7L;生产许可证:XK21-005-00028;生产基地:中山市盈方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标签。现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黄贤俊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陪同配合检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不一致,亦无法提供上述燃气热水器的相对应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能效检测报告及相关备案手续,当事人承认其公司未办理以上相关手续。因当事人涉嫌未申请变更登记从事经营活动、伪造能效标识、假冒生产许可证编号、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列入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燃气热水器,本机关于当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扣押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型号为JSD14-D的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12台。

  经查明:当事人未申请变更登记从事经营活动、伪造能效标识、假冒生产许可证编号、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列入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燃气热水器,一共生产了532台,已分三次销售520台,剩余12台被本机关现场查获,货值共计92720元,获违法所得约26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本机关对当事人的住所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拍摄的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二、本机关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出示的《营业执照》地址与现场地址不符,证明当事人未申请变更登记从事经营活动。

  三、本机关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黄贤俊进行询问的笔录、《中山市盈方电器有限公司发货单》三份,证明当事人伪造能效标识、假冒生产许可证编号、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列入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燃气热水器货值共计92720元,获违法所得2600元的事实。

  (三)综上,本机关认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四十六条规定“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当事人未申请变更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处罚。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第六十六条规定:“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当事人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列入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燃气热水器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禁止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当事人伪造能效标识生产销售燃气热水器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处罚。

  四、《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规定》第十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冒伪劣商品:(三)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假冒许可证编号的;……”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所列商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销售收入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以该批违法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当事人假冒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销售燃气热水器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本案货值金额、违法所得有当事人的陈述证明及当事人提交的发货单予以证明,本机关决定对本案货值共计92720元,获违法所得约2600元予以认定。

  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参考《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本机关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东凤听告〔2025〕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举行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规定》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燃气热水器12台;

  二、没收违法所得2600元;

  三、罚款1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案件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市司法局一楼大厅或者所在镇区(石岐、东区、西区与南区除外)综治维稳信访中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