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东凤镇桂乡鸡生鲜店(经营者:陈美红):
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东凤罚告〔2025〕44号),邮寄送达的《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东凤罚告〔2025〕44号)亦显示为收件人拒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告知书
粤中东凤罚告〔2025〕44号
中山市东凤镇桂乡鸡生鲜店(经营者:陈美红):
由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单位在活禽经营市场外从事活禽经营活动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单位在活禽经营市场外的中山市东凤镇伯公社区金怡南路三巷6号、7号首层从事活禽经营活动,于2024年12月14日被本机关查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有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你单位的经营者陈美红及委托代理人杨寿吉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营业资格及授权委托情况;本机关对你单位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以及本机关对你单位的委托代理人杨寿吉进行询问的笔录,证明你单位在活禽经营市场外从事活禽经营活动的事实。
你单位在活禽经营市场外从事活禽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以处罚。鉴于案发后你单位案发后能够配合调查,综合考虑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参考《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予以一般处罚。
根据《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的规定,本机关拟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 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机关联系人:东凤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电话:22776830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