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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示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3-19 分享:

中山市金特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东凤罚〔2025〕67号),邮寄送达的《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东凤罚〔2025〕67号)亦显示为你单位拒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东凤罚〔2025〕67号


  当事人:中山市金特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24Q1C5W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住所:中山市东凤镇西罟步村大军街(罗培枝厂房首层之一)(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吴富安

  2025年1月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中山市东凤镇西罟步村大军街(罗培枝厂房首层之一)的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的员工李孝岸、黄石水和余兵在正在焊接作业,当事人无法出示李孝岸、黄石水和余兵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因当事人涉嫌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本机关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安排未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李孝岸、黄石水和余兵上岗作业,从事熔化焊接工作,于2025年1月3日被本机关查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综上,本机关认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当事人安排未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李孝岸、黄石水和余兵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处罚。

  二、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参考《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重处罚。

  本机关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东凤听告〔2025〕6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举行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7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案件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市司法局一楼大厅或者所在镇街(石岐、东区、西区与南区除外)综治维稳信访中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