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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粤中东凤催告〔2025〕36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3-21 分享:

张焯成:

  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邮寄送达的《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亦显示为家人已代签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粤中东凤催告〔2025〕36号


张焯成:

  你未经依法批准于2018年3月起,占用位于中山市东凤镇永益村永中街14队新村地地块实施建设,至2018年12月完工。建成了一栋3.5层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经实地测量及核查,你占用土地面积152.73平方米,该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地类为农用地(耕地94.87平方米及可调整农用地2.7平方米)共约97.57平方米,建设用地约55.16平方米。《〈中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情况》反映该地块152.73平方米规划为城镇开发边界内且规划为城乡建设用地,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本机关已于2024年9月6日在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128号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东凤罚〔2024〕454号)直接送达给你。

  你至今尚未履行粤中东凤罚〔2024〕418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第三项处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现催告你自觉履行。

  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如你仍未履行的,本机关将在法定期限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东凤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电话:22776830

  单位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128号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二0二五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