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凤镇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响应党的十九大报告,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进一步优化我镇产业结构、提速增质。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由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以下简称“经信局”)统筹管理,用于扶持我镇服务业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规定,遵循自愿申报、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如下:
(一)限上服务业企业扶持;
(二)生产性服务业扶持;
(三)服务业新兴业态扶持。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标准如下:
(一)限上服务业企业扶持标准如下:
1、对新纳入市限上服务业企业统计单位名录库的企业,一次性补助3万元。
2、对已纳入市限上服务业企业统计单位名录库,实现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增长20%以上且有盈利的服务业企业进行补助: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下的,补助2万元;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含)以上至1亿元的,补助3万元;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含)以上的,补助4万元。
3、对已纳入市限上服务业企业统计单位名录库,实现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增长50%以上且有盈利的服务业企业进行补助: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下的,补助3万元;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含)以上至1亿元的,补助4万元;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含)以上的,补助5万元。
(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扶持标准如下:
本办法所称的生产性服务业,是指为保持工业生产过程的连续性、促进工业技术进步、产业升级和提高生产效率提供保障服务的服务行业,包括研发设计、物流与供应链管理、电子商务、融资租赁、服务外包、检验检测认证、节能环保服务、新一代信息技术、品牌建设和售后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等行业和领域。
对获得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按1:0.5比例予以资金配套支持。
(三)服务业新兴业态企业扶持标准如下:
本办法所称服务业新兴业态,是指随着信息技术和知识经济出现、伴随着社会分工细化和消费结构升级而新生的,具有高知识密集、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带动能力等特征的新型服务业形态,包括新兴金融、文化创意、现代物流、研发和科技服务、专业服务、新兴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健康服务等行业和领域。
1、对经市认定为亿元楼宇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入驻亿元楼宇,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新开办新兴业态企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2万元。
2、对获得市租金补贴的新兴业态企业,按1:0.5比例予以资金配套支持。
3、对取得国际认证标准的新兴业态企业,按认证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项认证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 万元,每家企业当年补助上限为3万元。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与审查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东凤镇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业企业;
(二)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
(三)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请材料及流程如下:
(一)经信局下达资金申报通知;
(二)申请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经信局;
(三)经信局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由镇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后报镇政府审批;
(四)申请单位签订《中山市东凤镇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使用承诺书》;
(五)财政分局下拨有关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项目单位对专项经费应严格按有关要求开支,统一管理,单独列账,专款专用。
第九条 项目单位如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专项经费等行为,镇政府有权收回扶持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东凤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5日发布的《东凤镇创新驱动助推转型升级试行办法(2016年修订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