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东凤镇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中府〔2018〕9号)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临时困难救助类型
(一)因自住房发生火灾等突发事故(事件),造成家庭成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因遭遇意外事故,造成家庭成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并经相关部门确认已无法查找赔偿责任人或赔偿责任人无力支付赔偿金,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其医疗费用经市医保经办机构实施医疗救助或报销后,个人仍需承担较大数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四)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因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救助对象
(一)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应低于申请当月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含3倍),具有本镇户籍的家庭或个人,因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境的。
(二)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应低于申请当月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含3倍),且已领取本镇居住证并在本镇参加工作或参加社保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口对象,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和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未领取本镇居住证的非本镇户籍常住外来人员及其家庭,如因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可向市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人员,可向市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救助管理机构申请临时救助。
(三)经镇党委、政府同意救助的困难家庭或个人。
另外,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本镇户籍的低保、低收入对象及当年度获得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救助(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的临时救助原则上由市民政部门受理,有关救助办法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镇社会事务局不再重复受理。
低保、低收入对象因其他门诊医疗或出院后康复治疗支出较多导致生活困难,且申请市级临时救助不成功的,可依东凤镇重特大疾病暨特殊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申请救助;因突发重大疾病获得市级救助后基本生活仍较困难的,经所在村(社区)“两委”评议同意继续救助的,可依东凤镇重特大疾病暨特殊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申请二次救助(救助申报基数需扣除市级救助额)。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1.因自身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自身伤害或直接造成自身财产损失,导致家庭或个人生活困难的;
2.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等材料或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的家庭或个人;
3.拒绝接受调查、核实,隐瞒或不提供个人、家庭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家庭或个人。
因个人故意行为(如自杀、自伤等)导致个人生活困难的(精神和智力残疾人除外),或交通事故、突发事件医疗事故等已明确由第三方支付医疗费用或赔偿(责任人无力支付赔偿金或医疗费用除外)的救助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
三、救助方式
临时救助方式是以发放救助金为主,以实物救助为辅。
(一)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如遇救助对象身份不明、无法确定个人账户或情况紧急时,可以现金形式发放救助金。
(二)在救助对象面临紧急物质生存困难时,可依据上级有关规定,视情况由民政部门协助提供食物、食品、饮用水等急需的基本生活物资。
如发现救助对象符合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所在村(社区)或相关部门应协助其申请。如确需要其他公益慈善组织、社工服务机构等通过社会募捐、提供服务等的,应协助其转介申请。
四、救助标准
(一)本镇户籍家庭或个人因发生重大变故、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根据实际情况,每人每次按审批当月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进行救助;以家庭为申请对象的,按实际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原则上,通过此类方式救助的个人或家庭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救助不超过3次。
(二)已领取本镇居住证并在我镇参加工作或参加社保的非本镇户籍常住人口对象,因发生重大变故、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根据实际情况,每人每次按审批当月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金额救助;以家庭为对象的,按实际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原则上,个人或家庭在一个自然年内救助不超过3次。
(三)处理镇政府或上级认定的其他救助,据实列支。
(四)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包括: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离家三年以上(含三年),无法取得联系并已在公安部门备案的失踪人员;
3.在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4.市镇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或个人名下产权住房不应超过1套(符合农村宅基地分配条件,分配有两块或以上宅地且已建房,但因户口政策无法分户的除外)。
救助申请事项含有医疗支出的,如个人自付自费金额小于救助标准时,暂不申请受理其临时救助,优先推荐其申请东凤镇重特大疾病救助;救助申请人发生的重大事故或意外含有赔偿权利的,应先扣除该赔偿金再予救助,且如个人自付自费金额应大于救助标准。
五、救助程序
临时救助程序视申请对象遭遇困难的缓急程度,分为一般救助程序和紧急救助程序:
(一)一般救助程序适用范围及申请程序、材料:
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意外事故,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2.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或个人暂时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
3.申请程序及材料:
符合临时救助条件且适用一般救助程序的救助对象,应先自行支付医疗、基本生活等费用。属本镇户籍救助对象的,可先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救助申请,属非本镇户籍的救助对象的,可先向居住地所在村(社区)申请临时救助。所在村(社区)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申请程序和材料,并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备,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人口情况、遭遇困难类型等情况,通过入户等方式进行逐一调查,填写调查表,提出调查意见,并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在此基础上,在村(社区)和小区公开栏进行公示(3天)。救助对象需提供以下资料:
(1)《东凤镇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委托其他人申请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签署的《承诺书》、家庭成员签署的《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收入证明;
(4)村(居)委会出具的《东凤镇****村(社区)临时困难家庭情况说明》,房产证明;
(5)因医疗支出导致生活困难的,提供疾病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原件等相关资料;
(6)申请人或家庭户主名下银行存折(卡)复印件(如属银行卡复印件的,请标明账户姓名及开户行名称);
(7)村(居)委会出具的《东凤镇临时救助入户核查表》原件;
(8)村(居)委会出具的公示、民主评议原件(视情况提供);
(9)遭受人身意外伤害或家庭财产重大损失的,需提供市镇或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10)各类意外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相关证明材料;
(11)就读学校出具的学杂费、住宿费等收费的有效票据;
(12)非本镇户籍的申请人需补充提供居住证复印件、参保证明或工作证明、经济收入证明、存款情况、房产情况等材料;
(13)市镇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公示期间有群众提出异议的,由镇社会事务局协同所在村(社区)或所在单位进行民主评议。如民主评议争议仍较大的,须重新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
获得救助后,应于救助后10个工作日内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村(社区)公开栏进行为期半年的公示。
申请人在同一自然年度内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的,原则上由不予受理、批准。
(二)紧急救助程序适用范围及申请程序、材料:
如申请对象出现可能危及其生命或身体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紧急情况,可适用紧急救助程序,主要包括:
1.个人遭受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或突发重大疾病时,无法联系其亲友或不能给予及时帮助,且事故责任方不明或不能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
2.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的。
3.申请程序、材料:
申请人发生适用紧急救助程序时,所在村(社区)或镇社会事务局可依申请或依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的救助线索,按照首问负责制的原则,直接受理救助申请,实施先行救助。在救助后10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审批手续,参照一般救助程序相关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救助情况在救助对象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进行为期1年的公示。
在实施紧急救助时,如申请人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意外伤害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暂无法提供疾病诊断证明、医疗结算单据等证明材料的,由申请人自诉困难原因,并提供公安或消防、交通、法院、医院等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明。同时,提供家庭成员银行存折(卡)近六个月流水账,经村(社区)“两委”民主评议通过后,送镇社会事务局审核。
六、保障措施
临时救助工作遵循“应救尽救、及时施救,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公开公正、政策透明,政府救助、社会救助、家庭自救相结合”的工作原则,鼓励公益慈善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积极向困难家庭或个人提供人道主义救助或服务。
镇社会事务局统筹开展全镇临时救助工作,健全临时救助工作机制,完善临时救助审批材料、发放名册、资金台账等工作档案管理,做好镇级临时救助资金的审核、结算等工作,协助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请市级临时救助。镇社会事务局收到申请人的全部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救助的决定。同意救助的,应通过金融机构将救助金拨付到申请人账户。不予批准的,应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说明理由。
财政部门要优先保障临时救助支出预算,加强临时救助金监管,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可调剂安排部分资金用于临时救助支出。教育、人社、住建、卫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做好相关工作。
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村(居)民委员会应主动发现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根据镇社会事务局委托,负责本辖区救助对象困难救助申请受理、调查、核实、上报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入户核查、民主评议和公示。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将初核通过的申请资料送镇社会事务局审核。
临时救助资金原则上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1.每年镇财政安排的临时救助专项资金;
2.社会各界人士捐赠的用于东凤镇红十字会救助的资金;
3.救助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4.其他资金。
临时救助水平应与本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困难家庭或个人数量、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困难救助金使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七、监督管理
临时救助预算年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应通过政府网站或村(社区)公开栏公示当年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公示内容包括救助对象姓名、所属村(社区)、救助金额、救助时间等情况。
临时救助工作人员应对在调查、审核、审批过程中获得的涉及申请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救助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泄露公示范围以外的信息。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信息,并配合依法开展的调查工作。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人员冒名顶替、伪造身份信息、隐瞒家庭经济状况,骗取临时救助的,撤销救助决定,追回救助资金,相关信息纳入诚信体系,除按相关规定处理外,将视情况暂停受理其救助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临时救助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困难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八、其他
(一)镇红十字会临时救助流程参照《中山市红十字会救助金发放实施细则》实施,救助标准可视情况参照本细则有关办法执行,或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二)本细则由镇社会事务局负责解释。
(三)本细则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关于印发<中山市东凤镇临时困难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凤府〔2018〕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