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东凤镇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各企业:
现将《东凤镇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4日
东凤镇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响应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等“七大战略”,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在镇财政预算中安排,由镇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以下简称“镇经信局”)统筹管理,用于扶持我镇企业科技创新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规定,遵循自愿申报、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如下:
(一)国家、省、市科技部门立项项目;
(二)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企业研发机构、协同创新平台、公共服务平台、企业孵化器等;
(三)高新技术企业扶持;
(四)国家、省、市科技奖励获奖成果,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团队等。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标准如下:
(一)国家、省、市立项并获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扶持
1. 科技部立项项目,按照市级资助经费1:1的比例配套,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 省科技厅立项项目,按照市级资助经费1:0.5的比例配套,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 市科技局立项项目,按照市级资助经费1:0.3的比例配套,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经上级部门认定的平台、机构类项目扶持标准
1. 对科技部批准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资助100万元。
2. 对发改委批准认定的国家级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资助100万元。
3. 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资助50万元。
4. 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补助1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补助5万元。
5. 对新认定的省、市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40万元、25万元创建补贴。
6. 对认定的市级协同创新中心一次性安排25万元资助。
7. 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8. 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5万元、15万元的补助。
9. 对认定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立单位分别给予40万元、15万元一次性资助。
(三)奖励类项目扶持标准
1. 对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省级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市级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同时获得国家、省、市奖励的项目,按最高类别奖励,不重复奖励。
2. 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分别给予补贴10万元、8万元、5万元;获得省级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分别给予补贴8万元、3万元;获得市级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分别给予补贴5万元、2万元。同时获得国家、省、市项目补贴的,按最高类别补贴,不重复补贴。
3. 对入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广东赛区的项目,最高补助1万元;获广东省决赛优胜奖的,最高补助0.5万元;获广东省决赛一、二、三等奖的,最高补助分别为6、5、4万元;入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的项目,最高补助1万元;获全国总决赛“优秀企业/团队”的,最高补助3万元;获全国总决赛一、二、三等奖的,最高补助分别为20、10、8万元。
4. 对以我镇地址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在取得专利证书后,每件资助5000元。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与审查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东凤镇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等;
(二)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
(三)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
(四)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申请材料及流程如下:
(一)镇经信局下达资金申报通知;
(二)申请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镇经信局;
(三)镇经信局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由镇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后报镇政府审批;
(四)申请单位签订《中山市东凤镇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使用承诺书》;
(五)镇财政分局下拨有关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项目单位对专项经费应严格按有关要求开支,统一管理,单独列账,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如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专项经费等行为,镇政府有权收回扶持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东凤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东凤镇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凤府办〔2017〕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