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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凤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东凤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01-04 分享:

政策解读:图解:东凤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图解:东凤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各有关单位:

   《东凤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东凤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8日


东凤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积极响应市政府“解放思想、重振虎威”的号召,以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提高企业创新能力、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以下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是指在镇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奖励我镇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规定,遵循自愿申报、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促进企业做大做强

  第四条 鼓励企业开展工业互联网数字化转型。

  1.鼓励工业互联网平台商、服务商、协会、产业集群龙头企业等建立联合体,开展产业集群工业互联网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对于东凤本地企业作为牵头单位入选国家或省级产业集群工业互联网数字化转型试点,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和30万元(其中同时入选国家和省级的,按最高类别奖励,不重复奖励)。对于我镇企业纳入国家或省级产业集群试点推广的制造企业项目名单,并通过上级部门验收,在省市补助的基础上,镇级再配套最高20%的奖励,省、市、镇试点补助叠加比例不超过100%,所有企业合计获此专项奖励资金不超过150万元。

  2.对于我镇纳入中山东凤智能家居云平台并参与数字化转型的企业,通过第三方机构审核验收以及镇促进高质量发展项目评审领导小组同意后,按项目实际合同金额的6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所有企业合计获此专项奖励资金不超过150万元。

  第五条 奖励龙头骨干培育企业或龙头骨干企业高管

  (一)龙头骨干培育企业或龙头骨干企业高管是指在我镇注册设立、结算、纳税,并被认定为市级以上龙头骨干培育企业或龙头骨干企业的企业内,有助于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增强市场占有率的关键性技术和管理人才,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

  (二)高管须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同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企业服务满1年,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产生)3万元以上,近三年无犯罪行为。

  (三)具体奖励标准。主营业务收入年50亿元(含)以上的龙头骨干培育企业或龙头骨干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20%~30%、30%以上的,每家企业高管团队分别给予奖励总额100万元、150万元。

  第六条 鼓励企业发展总部经济

  (一)总部企业首次被评为广东省民营企业100强、中国制造业或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世界企业500强的,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

  (二)对首次新上规企业、中小微企业发展高成长中小企业以及获得市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和人才奖的企业,按比例与市共同承担奖励资金。

  第七条 支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认定为市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单位一次性资助 20万元。

  第八条 促进企业开展服务外包。每年对服务外包离岸合同金额完成80万美元(含)以上至130万美元的,奖励1万元;完成130万美元(含)以上的,奖励2万元。

  第九条 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新落户和增资扩产:对新落户我镇的外商投资企业(含增资扩产企业),年度内实缴注册资本金额达到1000万美元(含)以上,2000万美元(含)以上、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实缴出资注册资本金额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商务局出资确认,分别给予10万元(人民币,下同),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在企业投产后拨付。

  第十条 促进企业境内线上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标准。支持制造企业应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对电子商务年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按其缴纳给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年服务费的5%给予最高10万元的扶持。

  第十一条 支持我镇招商引资的工业企业租用镇政府实施统租统管物业。通过我镇招商引资引进的工业企业租赁镇政府统租统管物业,本年度奖励财政贡献超200万元(含)至300万元(含),年度总租金减免4%;300万元至400万元(含),年度总租金减免6%;400万元至500万元(含),年度总租金减免8%;超500万元以上,年度总租金减免12%,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补助年限不超3年。

第三章 鼓励企业科技创新

  第十二条 对国家、省、市立项并获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给予奖励

  (一)科技部立项项目,按照市级资助经费1:1 的比例配套,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 省科技厅立项项目,按照市级资助经费1:0.5 的比例配套,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认定国家、省、市类的平台

  (一)对科技部批准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资助100万元。

  (二)对发改委批准认定的国家级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资助100万元。

  (三)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资助50万元。

  (四)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新型研发机构分别补助1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新型研发机构分别补助5万元。

  (五)对新认定的省、市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 40万元、25万元创建补贴。

  (六)对认定的市级协同创新中心一次性安排25万元资助。

  (七)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5万元、15万元的补助。

  (八)对认定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立单位分别给予40万元、15万元一次性资助。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成果转化

  (一)对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省级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 万元、5万元、2万元;市级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同时获得国家、省、市奖励的项目,按最高类别奖励,不重复奖励。

  (二)对入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广东赛区的项目,最高补助1万元;获广东省决赛优胜奖的,最高补助 3 万元;获广东省决赛一、二、三等奖的,最高补助分别为 6、5、4 万元;入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的项目,最高补助 1 万元;获全国总决赛“优秀企业团队”的,最高补助 3 万元;获全国总决赛一、二、三等奖的,最高补助分别为 20万元、10万元、8 万元。

第四章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

  第十五条 鼓励服务业上限和进一步增长

  (一) 对新纳入市限上服务业企业统计单位名录库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二)对已纳入市限上服务业企业统计单位名录库的企业

  1.实现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连续增长20%以上且有盈利的,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下的,奖励3万元;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含)以上至1亿元的,奖励4万元;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含)以上至3亿元的,奖励5万元;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在3亿元(含)以上的,奖励6万元。

  2. 实现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增长50%以上且有盈利的,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下的,奖励3万元;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含)以上至1亿元的,奖励4万元;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含)以上至3亿元的,奖励5万元;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在3亿元(含)以上的,奖励6万元。

  3.实现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连续增长50%以上且有盈利的,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下的,奖励4万元;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含)以上至1亿元的,奖励5万元;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含)以上至3亿元的,奖励6万元;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在3亿元(含)以上的,奖励7万元。

  4. 属于批发、零售业企业零售额首次突破1亿元、2亿元、5亿元并在第二年保持正增长的,分别给予一次性7万元、11万元、20万元资金支持。

  5. 属于餐饮、住宿业的企业零售额首次突破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并在第二年保持正增长的,分别给予一次性7万元、14万元、28万元、60万元资金支持。

  6. 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教育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3亿元并在第二年保持正增长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8万元、15万元资金支持。

  7. 属于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并在第二年保持正增长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8万元、15万元资金支持。

  上述1-7项奖励不可同时申报。

  第十六条 奖励财政贡献企业。对已纳入市限上服务业企业统计单位名录库且上年度财政贡献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实现当年财政贡献额比上年增长20%以上,奖励4万元;实现当年度财政贡献额比上年增长50%以上,奖励6万元。

  第十七条 奖励服务业新兴业态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一)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扶持标准如下:

  本办法所称的生产性服务业,是指为保持工业生产过程的连续性、促进工业技术进步、产业升级和提高生产效率提供保障服务的服务行业,包括研发设计、物流与供应链管理、电子商务、融资租赁、服务外包、检验检测认证、节能环保服务、新一代信息技术、品牌建设和售后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等行业和领域。

  对获得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按1:0.5比例予以资金配套支持,该专项合计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二)服务业新兴业态企业扶持标准如下:

  本办法所称服务业新兴业态,是指随着信息技术和知识经济出现、伴随着社会分工细化和消费结构升级而新生的,具有高知识密集、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带动能力等特征的新型服务业形态,包括新兴金融、文化创意、现代物流、研发和科技服务、专业服务、新兴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健康服务等行业和领域。对获得市新兴业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按1:0.5比例予以资金配套支持,该专项合计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五章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境内上市

  (一)企业已制订详细的上市工作计划,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工作协议,完成改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辅导备案的,给予补助250万元。

  (二)企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经正式受理的,给予补助50万元。

  (三)企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的,给予补助50万元。

  (四)企业采用“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镇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五)企业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50万元。

  (六)按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并在本镇投资的额度分四个档次进行补助:募投金额1亿元(含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给予补助50万元;募投金额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给予补助100万元;募投金额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含20亿元)的,给予补助150万元;募投金额20亿元以上的,给予补助250万元。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境外上市

  (一)企业成功在香港主板(H股)直接上市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直接香港主板(H股)上市企业将募集资金的50%以上投向本镇的(同时要求折人民币1亿元以上),参照上述第十八条第(六)点标准予以补助。

  (二)营运总部在本市的企业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实现间接上市,募集资金的50%以上投资本镇的(同时要求折人民币1亿元以上),参照上述第十八条第(六)点标准予以补助。

  第二十条 鼓励企业新三板挂牌

  (一)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成功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报价转让的,给予补助50万元。

  (二)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定向发行方式在资本市场实现融资且所募集资金投资在本镇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补助15万元,募投资金投资在本镇超过3000万元的,补助金额增至25万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项目管理依据《东凤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接受镇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凡同时获得国家、省、市级奖励的项目,按其最高奖励金额给予一次性扶持;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类别奖励的,只给予一项扶持。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需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并承担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一切风险。一经发现并查实,除收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其申报资格外,并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所有,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专项资金扶持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办法》实施期间与国家、省、市最新政策冲突的,冲突部分条款立即终止执行。原《东凤镇企业上市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凤府办〔2017〕68号)《东凤镇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凤府办〔2017〕70号)《东凤镇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凤府规字〔2019〕3号/东凤府〔2019〕23 号)《东凤镇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凤府规字〔2019〕4号/东凤府〔2019〕24 号)废止。


东凤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对标对表省委、省政府“1+1+9”工作部署和市委、市政府“三个定位”工作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积极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抢抓“双区驱动”历史机遇,推动东凤镇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镇实际,设立东凤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高质量发展奖励资金是指在镇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奖励我镇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根据中山市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专项资金使用办法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山市财政资金相关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强化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请、 专家评审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 扶持对象、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本办法对企业的奖励范围

  (一)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包括鼓励企业利用工业互联网数字化转型、奖励龙头骨干培育企业或龙头骨干企业高管、鼓励企业发展总部经济、支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促进服务外包、促进外商投资、电子商务、支持企业租用镇政府实施统租统管物业等。

  (二)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国家、省、市科技部门立项项目;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企业实验室、研发机构;国家、省、市科技奖励获奖成果等。

  (三)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包括鼓励服务业上限和进一步增长、奖励财政贡献企业、服务业新兴业态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等。

  (四)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包括鼓励企业境内、境外上市和新三板挂牌等。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与审查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东凤镇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

  (三)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

  (四)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请材料及流程如下:

  (一)镇工科商务局下达资金申报通知;

  (二)申请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镇工科商务局;

  (三)镇工科商务局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核,对形式审查通过的项目进行核定、镇评审领导小组评审或专家评审;

  (四)镇工科商务局根据审核结果、镇评审领导小组或专家评审结果拟扶持项目名单,在东凤镇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工科商务局重新审核;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镇工科商务局拟定资金安排方案上报镇政府批准。

  (五)镇财政分局下拨有关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项目单位对专项经费应严格按有关要求开支,统一管理,单独列账,专款专用。

  第九条 项目单位如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专项经费等行为,镇政府有权收回扶持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所有,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专项资金扶持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办法》实施期间与国家、省、市最新政策冲突的,冲突部分条款立即终止执行。原《东凤镇企业上市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凤府办〔2017〕68号)、《东凤镇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凤府办〔2017〕70号)、《东凤镇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凤府规字〔2019〕3号/东凤府〔2019〕23 号)、《东凤镇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凤府规字〔2019〕4号/东凤府〔2019〕24 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