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产业扶持专项资金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发展改革局产业扶持专项资金验收管理,进一步提高市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实效性,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20〕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发展改革局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在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由市发展改革局统筹管理、用于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项目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无具体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验收管理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资金验收
第四条本办法涉及市发展改革局、镇(街)发展改革部门、第三方机构、资金使用单位和专家,各自负责相应工作。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局主要负责:
(一)对财政资金扶持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项目实施过程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二)受理审核资金使用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申请、延期验收申请、项目结项申请或撤项申请;
(三)受理审核资金使用单位提交的项目验收材料;
(四)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委托、监督第三方机构具体组织项目验收;
(五)追缴项目的应收回财政资金;
(六)项目验收其他相关事项。
第六条 镇(街)发展改革部门主要负责:
(一)配合市发展改革局开展涉及验收评审工作的检查和调查工作;协助市发展改革局追缴项目的应收回财政资金;
(二)对财政资金扶持金额100万元以下项目实施过程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三)受理审核资金使用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申请、延期验收申请、项目结项申请或撤项申请;
(四)受理审核资金使用单位提交的项目验收材料;
(五)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委托、监督第三方机构具体组织项目验收;
(六)追缴项目的应收回财政资金;
(七)负责项目申报材料的初审,认真审核项目的必要性、真实性和可行性,并向市发展改革局报备;
(八)项目验收其他相关事项。
第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主要负责:
(一)按照项目合同或其他方式明确的要求和期限完成项目建设,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及提交资金验收材料;
(二)项目主体或项目内容发生变化的,及时报告验收责任部门,按规定时限提出项目变更申请、延期验收申请、项目撤销申请;
(三)配合市镇发展改革部门实施项目事中、事后管理检查工作,按时报送项目建设实施情况;
(四)配合市镇发展改革部门开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专项审计工作,不受项目期限限制;
(五)对本单位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六)承担相应违法、违规及违约的责任后果;
(七)配合退回被追缴的财政资金。
第八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或专家主要负责:
(一)规范验收工作程序,配备专职人员和必要设备;
(二)根据验收内容和要点,制定验收方案,按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组开展验收工作;
(三)出具验收报告,对验收报告内容的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及时向市镇发展改革部门反映项目验收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疑点;
(四)接受市镇发展改革部门的监督,配合开展涉及验收评审工作的审计、检查和调查工作。
第三章 验收组织程序
第九条 验收程序
(一)验收申请。验收工作由市镇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开展。项目单位在项目任务期结束后2个月内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于客观原因确实不能按期参加验收的,项目单位可至少在项目原定完成时间前2个月提出项目延期验收申请,经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后可以延期验收。
(二)提交资料。项目单位按验收工作方案要求提交所需资料。
验收文件包括(具体按验收工作方案要求):
1.财政专项资金扶持项目验收申请表;
2.项目计划文件;
3.项目合同书或承诺书;
4.项目申请报告;
5.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
6.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专项资金审计报告;
7.财政资金专账、专户管理的会计凭证,资金使用的会计凭证等。
(三)资料受理。在接到验收申请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市镇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单位所提交的验收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初步审查。审查不通过的,告知申请人原因及处理意见。
(四)验收组产生。验收组视项目需要由技术专家、行业专家或财务专家共同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以上单数。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与项目单位、协助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市镇发展改革部门通过中山市产业扶持资金管理信息系统专家库抽取专家,或通过对口省级主管部门组建的专家库中分类随机抽取。专家库无法满足需求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五)开展验收。由市镇发展改革部门组织验收组对有关项目集中开展验收。验收一般采用资料审查、会议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组织开展现场考察,最后形成验收意见。
第四章 验收要求
第十条 验收要求
项目验收主要审查项目承担单位是否按照合同书或承诺书以及项目申请报告要求完成相应任务,是否达到预期目标,财政扶持资金使用是否合理规范等。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资金使用单位是否按时完成项目并按要求报送项目信息,提交的验收材料是否齐全;
(二)项目的技术性能指标是否达到合同书或承诺书以及项目申请报告约定的要求;
(三)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是否达到合同书或承诺书以及项目申请报告约定的目标;
(四)项目资金是否落实、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是否合理规范;项目验收以立项文件、项目批复、管理办法和绩效目标等内容为主要依据,对项目执行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一条 事后补助项目
事后补助项目的资金使用单位按照市发展改革局要求,在项目任务期结束后按时提交自评报告,并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章 验收结论及应用
第十二条 验收结果分为验收通过和验收不通过两种。
第十三条 验收通过:完成合同、承诺书或项目申请报告约定的任务,达到预期目标;项目资金落实到位、财政扶持资金使用合理规范;成果权属不存在争议或法律纠纷等问题。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按验收不通过处理:
(一)未达到合同或承诺书以及项目申请报告规定的主要技术或经济指标又无合理原因的;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材料严重失实的;
(三)项目内容、目标、技术路线等进行了较大调整,又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或报批未获得项目计划下达方认可的;
(四)实施过程中曾出现重大问题,又未作出解释和必要说明的,或研究过程和结果等存在法律纠纷尚未解决的;
(五)其他视为验收不合格的情况。
未通过验收的,应按专家建议和市镇发展改革部门要求进行整改,并在完成整改后重新提出验收申请。如完成后不申请验收或验收再未通过的,按相关程序收回财政扶持资金,并停止该项目承担单位申请发展改革部门产业扶持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资格两年。
第六章 验收监督和责任
第十五条 市镇发展改革部门应切实履行好职责,积极督促项目验收,认真、规范、科学地组织好项目验收工作,确保项目验收工作质量。市镇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将项目验收有关内容按规定上传至市级产业扶持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完整反映资金项目管理全流程,并及时将验收情况向市财政局报备。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对其提供的验收资料、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验收专家组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地对验收项目做出结论。对在验收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及渎职等行为,市镇发展改革部门收集、整理违规领取补贴的企业、个人信息,建立“失信名单”,依法依规对纳入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安排扶持资金,并将名单共享至市级产业扶持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参加验收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验收过程中知悉的项目承担单位商业和技术秘密,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其秘密。对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参加验收而知悉项目商业和技术秘密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3年,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