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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山市东凤镇医疗救助工作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10-26 分享:

  原文:中山市东凤镇医疗救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我镇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东凤镇医疗救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于2021年10月8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为进一步完善我镇医疗救助制度,筑牢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保障安全网,不断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20〕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我镇出台《中山市东凤镇医疗救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能够明确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程序及各相关单位职责等事项。

  二、文件的制定政策依据

  1、《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20〕48号);

  2、《关于贯彻落实<中山市医疗救助办法>指导意见的函》(中山医保函〔2021〕4号)。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明确了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我镇医疗救助对象分为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其他医疗救助对象和本镇户籍的持证精神残疾人。

  1.重点医疗救助对象为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口,持有由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山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儿童福利证》的人员。

  2.其他医疗救助对象为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本镇户籍居民、在本市连续居住满3年且现居住地在东凤镇(以办理本地《广东省居住证》为准)且申请医疗救助前已在本市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满3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申请救助当月起过去一年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及家庭财产情况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二)明确了医疗救助对象的救助标准。

  1.重点医疗救助对象根据《中山市医疗救助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救助和参保资助。

  2.其他医疗救助对象自申请救助当日起过去一年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后,剩余个人需要支付的医疗费用按70%的救助比例予以救助,由镇医疗救助资金负担,年度救助限额为20万元。

  3.本镇户籍持证精神残疾人在本市定点精神病专科医院或精防门诊治疗的,在扣除医保报销部分后,门诊费用根据每月个人缴费部分金额属于的相应档次规定进行救助;在中山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医疗费用中的个人自付部分按70%救助。

  (三)明确了申请救助时间。

  1.其他医疗救助对象自申请救助当日起过去一年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后,剩余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行垫付,可在就诊或出院后12个月内到所在村(社区)申请医疗救助。

  2.本镇户籍持证精神残疾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后,剩余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行垫付后向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

  (四)明确了其他医疗救助对象的申请条件。其他医疗救助对象的家庭财产及医疗费用支出需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居住用途不动产(含住宅、公寓)总计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无非居住用途不动产(含商铺、车库(位)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总计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途不动产,同时拥有泥砖房、父辈以上留下祖屋且申请家庭成员不作居住的除外;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燃油摩托车、电瓶车除外);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市值)不超过本市24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个人需要支付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40%;

  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商事登记信息。无雇员的夫妻小作坊、小卖部(不含专营高档烟酒、奢侈品)除外。

  (五)明确了救助程序和材料。《办法》第三大点明确了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其他医疗救助对象和本镇户籍的持证精神残疾人的救助办理程序和所需材料。

  (六)明确了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办法》第六大点明确了卫健分局、公共服务办、财政分局、残联和各村(社区)等各医疗救助业务经办机构职责分工。

  四、《办法》制定实施后带来的社会效益

  制定我镇医疗救助制度,是加大力度解决困难群众“看病难”问题的重要举措,对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作用,大大减轻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有效提高我镇医疗救助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