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镇制定了《东凤镇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规定》,于2023年4月1日起实施(拟试行三年)。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为加强村民住宅建设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农村实际,制定《东凤镇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规定》,明确适用范围、申请条件、“一户一宅”认定标准及相关单位职责等事项。
二、文件的制定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国家主席令第32号);
2、《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
3、《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4、《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
5、《中山市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工作指引(试行)》(中农农函〔2020〕117号)。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明确《规定》适用范围。本镇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分配、建设、使用、流转、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二)明确申请宅基地建房条件。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户内无宅基地,符合“一户一宅”要求的;2、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原有宅基地不能安置的;3、符合政策迁入的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没有宅基地,并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程序同意的;4、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现住房影响镇街、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安置的;5、法律法规规定及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明确“一户一宅”认定标准。农村“一户一宅”认定标准如下:1、夫妻与未达到法定婚龄子女同住的为一户;2、有兄弟姐妹的,其中一人应与其父母为一户,其余兄弟姐妹达到法定婚龄或结婚后可申请分户;3、离异后无房一方再婚且配偶无房的可为一户,离异二年后,无房一方确有实际住房需求的,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程序同意的可为一户;4、“一宅”是指一户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户内成员通过继承、遗赠取得的非本村集体土地住房,以及拥有的国有土地上的住房,不计入“一宅”。在审核农村村民申请资格时,结合村民自治章程和股份社章程规定依据上述标准认定,不强制以户籍登记规定的“一户”的标准来确定农村村民建房的分户标准。
(四)明确农村宅基地和建房标准。新批准村民住宅用地每户面积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建筑总面积不超过35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3.5层,首层不高于4.5米,其余每层不高于3.5米,总高不超过15米。对于村民已有证的原有宅基地住宅的翻建、改拆建参照新批准的标准执行。
(五)明确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1、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的;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3、闲置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4、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宅基地的;5、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亡,无人继承和无人接受遗赠宅基地地上房屋的;6、批准异址新建的原宅基地;7其他依法应当收回的情形。属于第一种情形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依规给予适当补偿。
(六)明确农村宅基地管理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是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具体责任人,要切实履行主体职责,将宅基地分配和申请审核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重点事项;开展宅基地资格认定,审查村民宅基地申请,制定宅基地分配方案,做好宅基地收回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指导村民依法用地建房,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用地建设行为,并向镇一级报告。从事宅基地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明确依法处理非法占地行为。 针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公告》(粤府函〔2020〕84号)的有关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