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经办单位 | 备注 |
1 | 中食药行罚(2018)DF013104号 |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榨花生油案 | 陈海林 |
| 陈海林 |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榨花生油 |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条第一款;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578.00元;2、罚款:30000.00元 | 主动履行 |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01月31日 |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东凤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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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食药行罚(2018)DF013102号 |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榨花生油案 | 黄毅阳 |
| 黄毅阳 |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榨花生油 |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条第一款;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48.00元;2、罚款:10000.00元 | 主动履行 |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01月31日 |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东凤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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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食药行罚(2018)DF013103号 |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榨花生油案 | 梁葵娇 |
| 梁葵娇 |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榨花生油 |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条第一款;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88.00元;2、罚款:10000.00元 | 主动履行 |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01月31日 |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东凤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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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食药行罚(2017)DF121803号 |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榨花生油案 | 陈佳胜 |
| 陈佳胜 |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榨花生油 |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条第一款;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48.00元;2、罚款:10000.00元 | 主动履行 |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01月31日 |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东凤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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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食药行罚(2017)DF121804号 |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榨花生油案 | 李潮佳 |
| 李潮佳 |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榨花生油案 |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条第一款;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08.00元;2、罚款:10000.00元 |
|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01月31日 |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东凤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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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食药行罚(2018)DF013101号 | 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 董国伦 |
| 董国伦 | 经营经抽检判定为不合格的“淡水鱼(草鱼)”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846.8元;2、罚款:10000.00元 |
|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01月31日 |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东凤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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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食药行罚(2017)DF121101号 | 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 邓日勇 |
| 邓日勇 | 经营经抽检判定为不合格的“新鲜贝类(大花贝)”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0.00元;2、罚款:10000.00元 |
|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02月07日 |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东凤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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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食药行罚(2017)DF121806号 | 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 徐燕松 |
| 徐燕松 | 经营经抽检判定为不合格的“青梅(广式凉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六条;处罚:没收被扣押的食品,货值金额16.90元。 |
|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02月09日 |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东凤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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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食药行罚(2018)DF022401号 | 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 黄玉美 |
| 黄玉美 | 经营经抽检判定为不合格的“车厘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六条;处罚:不予行政处罚 |
|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02月24日 |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东凤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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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药行罚(2018)DF001号 | 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 中山市东凤镇桐福药店 |
| 莫建鹏 | 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乳核内消颗粒”、“诺佛沙星胶囊”等药品 | 《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第七十九条;处罚:1、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货值金额103.00元;2、处违法购进的药品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515.00元 |
|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02月09日 |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东凤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