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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信息来源:中山市东凤镇食品药品监督所 发布日期:2018-02-28 分享: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经办单位

备注

1

中食药行罚(2018DF013104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榨花生油案

陈海林

 

陈海林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榨花生油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条第一款;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578.00元;2、罚款:30000.00元

主动履行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0131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东凤分局

 

2

中食药行罚(2018DF013102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榨花生油案

黄毅阳

 

黄毅阳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榨花生油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条第一款;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48.00元;2、罚款:10000.00元

主动履行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0131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东凤分局

 

3

中食药行罚(2018DF013103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榨花生油案

梁葵娇

 

梁葵娇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榨花生油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条第一款;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88.00元;2、罚款:10000.00元

主动履行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0131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东凤分局

 

4

中食药行罚(2017DF121803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榨花生油案

陈佳胜

 

陈佳胜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榨花生油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条第一款;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48.00元;2、罚款:10000.00元

主动履行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0131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东凤分局

 

5

中食药行罚(2017DF121804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榨花生油案

李潮佳

 

李潮佳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榨花生油案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条第一款;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08.00元;2、罚款:10000.00元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0131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东凤分局

 

6

中食药行罚(2018DF013101

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董国伦

 

董国伦

经营经抽检判定为不合格的“淡水鱼(草鱼)”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846.8元;2、罚款:10000.00元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0131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东凤分局

 

7

中食药行罚(2017DF121101

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邓日勇

 

邓日勇

经营经抽检判定为不合格的“新鲜贝类(大花贝)”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0.00元;2、罚款:10000.00元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0207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东凤分局

 

8

中食药行罚(2017DF121806

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徐燕松

 

徐燕松

经营经抽检判定为不合格的“青梅(广式凉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六条;处罚:没收被扣押的食品,货值金额16.90元。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0209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东凤分局

 

9

中食药行罚(2018DF022401

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黄玉美

 

黄玉美

经营经抽检判定为不合格的“车厘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六条;处罚:不予行政处罚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0224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东凤分局

 

10

中药行罚(2018DF001

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中山市东凤镇桐福药店

 

莫建鹏

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乳核内消颗粒”、“诺佛沙星胶囊”等药品

《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第七十九条;处罚:1、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货值金额103.00元;2、处违法购进的药品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515.00元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0209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东凤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