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经办单位 |
备注 |
1 |
中化行罚(2017)DF001号 |
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化妆品案 |
毛伟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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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伟珍 |
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化妆品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9.90元;2、处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149.70×3=449.10元 |
主动履行 |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1月9日 |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东凤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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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药行罚(2017)DF003 |
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
中山市东凤镇景丰堂药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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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炳杰 |
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
《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第七十九条;处罚:1、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货值金额:58.90元;2、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176.70元。 |
主动履行 |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1月9日 |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东凤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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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化行罚(2017)DF002号 |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 |
王元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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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元超 |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韩川美负离子黑头仙水等化妆品) |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七项、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344.00元;2、处违法销售化妆品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344.00元。 |
主动履行 |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1月16日 |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东凤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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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食药行罚(2017)DF011号 |
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
黄秀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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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秀兵 |
销售经抽检判定为不合格的“培陵牌儿童榨菜(丝)”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不予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1月16日 |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东凤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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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食药不行罚(2017)DF112701号 |
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
陈锦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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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锦旗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爆炒肠火腿肠”等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不予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1月27日 |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东凤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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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食药不行罚(2017)DF112801号 |
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
黄连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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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连城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高纤粗粮饼”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不予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1月28日 |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东凤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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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食药不行罚(2017)DF016号 |
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
王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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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芝麻糖”等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不予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1月24日 |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东凤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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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食药行罚(2017)DF012号 |
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
陈镇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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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镇然 |
销售经抽检判定为不合格的“淡水虾(罗氏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1、没收违法所得:380.00元;2、处罚款:10000.00元。 |
主动履行 |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1月10日 |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东凤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