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经办单位 | 备注 |
1 | 中市监食药行罚〔2019〕DFA070902号 | 黄明仕(中山市东凤镇黄明仕榨油加工场经营者)未取得《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及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 黄明仕 | / | / | 未取得《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及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土榨花生油 |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罚决定:1、罚款:30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9.00元;3、没收被查封的食品。 | 主动履行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7月9日 | 中山市东凤镇食品药品监督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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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市监食药行罚〔2019〕DFA062001号 | 中山益华万果商贸有限公司东凤分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中山益华万果商贸有限公司东凤分公司 | / | 邓志鹏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不予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6月20日 | 中山市东凤镇食品药品监督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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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市监食药行罚〔2019〕DF062501号 | 吴照洪(中山市东凤镇吴照洪蔬菜档经营者)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 吴照洪 | / | / | 经营经抽检判定为不合格的“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50元。 | 主动履行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6月25日 | 中山市东凤镇食品药品监督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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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市监食药行罚〔2019〕DFA062801号 | 陈银爱(中山市东凤镇东展副食店经营者)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 陈银爱 | / | / |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土榨花生油 |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条第一款。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950.00元;2、处罚款:10000.00元。 | 主动履行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6月28日 | 中山市东凤镇食品药品监督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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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市监食药行罚〔2019〕DFA070901号 | 黄大军(中山市东凤镇事成花生油加工店经营者)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 黄大军 | / | / |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土榨花生油 |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条第一款。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2400.00元;2、处罚款:10000.00元。 | 主动履行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7月9日 | 中山市东凤镇食品药品监督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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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市监食药东凤行罚字〔2019〕1003号 | 欧富英(中山市全泰堂大药房金怡分店经营者)销售劣药案 | 欧富英 | / | / | 销售劣药 |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三)项、第七十四条。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570.24元;2、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570.24×2倍=1140.48元。 | 主动履行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7月4日 | 中山市东凤镇食品药品监督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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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市监食药处字〔2019〕DFB062501号 | 胡亚虾(中山市东凤镇大胡食品店经营者)生产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案 | 胡亚虾 | / | / | 生产经抽检判定为不合格的“卤鸭翅” |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四)项。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20.00元。 | 主动履行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6月24日 | 中山市东凤镇食品药品监督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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