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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东凤7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07-30 分享: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经办单位

备注

1

中市监食药不处字[2020]DFB070901号

中山市东凤镇培旺百货店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孙少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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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康师傅香辣牛肉面”“康师傅红烧牛肉面”“玉米风味香肠”“双汇福美火腿肠”等食品。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康师傅香辣牛肉面”“康师傅红烧牛肉面”“玉米风味香肠”“双汇福美火腿肠”等食品货值金额123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发现违法行为后积极开展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且涉案货值金额小,违法情节极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7月9日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凤分局


2

中市监食药不处字[2020]DFB072201号

中山市东凤镇周小薇百货店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王梓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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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椰香味花生豆”“芝士味花生豆”“芥末味花生豆”等食品。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椰香味花生豆”“芝士味花生豆”“芥末味花生豆”等食品货值金额64元,违法所得为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发现违法行为后积极开展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且涉案货值金额小,违法情节极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7月22日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凤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