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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东凤8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08-31 分享: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经办单位

备注

1

中市监食药不处字〔2020〕 DFA082502号

中山市东凤镇科好百货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林勤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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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20年5月17日至2020年6月19日期间,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开心米线”

当事人于2020年5月17日至2020年6月19日期间,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涉案货值金额小,数量少,且为首次发现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及时纠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情形,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8月25日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凤分局

2

中市监食药不处字〔 2020 〕 DFA082504号

中山市东凤镇月半湾百货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雷赣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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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20年2月24日至2020年6月22日期间,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好丽友·派涂饰蛋类芯饼清新莓妙味”

当事人于2020年2月24日至2020年6月22日期间,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涉案货值金额小,数量少,且为首次发现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及时纠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情形,对你(单位)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8月25日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凤分局

3

中市监食药处字〔 2020 〕 DFA080501号

中山市东凤镇丁强百货店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崔丁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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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19年2月至2020年4月2日未取得《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

当事人于2019年2月至2020年4月2日未取得《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你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时办理《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纠正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情形,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270.00元。

没收违法所得:3270.00元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8月5日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凤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