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经办单位 | 备注 |
1 | 中市监食药处字〔2020〕DFA091101号 | 中山市东凤镇诗洞水产档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 徐超然 | / | / | 当事人于2020年5月23日至2020年5月26日期间,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即经抽检判定为不合格的“生鱼” | 当事人于2020年5月23日至2020年5月26日期间,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即经抽检判定为不合格的“生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提供供货商资质证明及进货凭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情形。我局决定对上述行为予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237.00元。 | 没收违法所得237.00元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9月11日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凤分局 | |
2 | 中市监食药处字〔2020〕DFA091001号 | 中山市东凤镇维记三鸟档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 林海维 | / | / | 当事人于2020年5月24日至2020年5月26日期间,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即经抽检判定为不合格的“鸡肉(乌鸡)” | 当事人于2020年5月24日至2020年5月26日期间,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即经抽检判定为不合格的“鸡肉(乌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提供供货商资质证明及进货凭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情形,我局决定对上述行为予以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75.00元 | 没收违法所得375.00元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9月10日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凤分局 | |
3 | 中市监食药处字〔2020〕DFA091002号 | 中山市东凤镇邓言永三鸟店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 邓言永 | / | / | 当事人于2020年5月24日至2020年5月26日期间,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即经抽检判定为不合格的“鸡肉(乌鸡)” | 当事人于2020年5月24日至2020年5月26日期间,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即经抽检判定为不合格的“鸡肉(乌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提供供货商资质证明及进货凭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情形,我局决定对上述行为予以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50.00元 | 没收违法所得450.00元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9月10日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凤分局 | |
4 | 中市监食药处字〔2020〕DFB091101号 | 中山市东凤镇谭孝斌三鸟店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 谭孝斌 | / | / | 当事人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即经抽检判定为不合格的鸡肉(乌鸡) | 当事人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即经抽检判定为不合格的鸡肉(乌鸡),涉案货值金额为291.00元,违法所得为291.0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提供供货商资质证明及进货凭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情形,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修订稿)》第三部分食品监管第三十九条之一、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91.00元。 | 没收违法所得291.00元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9月11日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凤分局 | |
5 | 中市监食药处字〔2020〕DFB091102号 | 中山市东凤镇徐珍英三鸟档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 徐珍英 | / | / | 当事人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即经抽检判定为不合格的鸡肉(乌鸡) | 当事人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即经抽检判定为不合格的鸡肉(乌鸡),涉案货值金额为356.80元,违法所得为356.8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提供供货商资质证明及进货凭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情形,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修订稿)》第三部分食品监管第三十九条之一、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56.80元。 | 没收违法所得356.80元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9月11日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凤分局 | |
6 | 中市监食药处字〔2020〕DFA091102号 | 中山市东凤镇竹雅鱼档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 黄国标 | / | / | 当事人于2020年5月26日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即经抽检判定为不合格的“脆肉鲩” | 当事人于2020年5月26日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即经抽检判定为不合格的“脆肉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提供供货商资质证明及进货凭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情形。我局决定对上述行为予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720.00元。" | 没收违法所得720.00元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9月11日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凤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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