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经办单位 | 备注 |
1 | 中市监食药处字〔 2020 〕 DFB100901号 | 中山市东凤镇登成光鸡档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 胡登成 | / | / | 当事人经营经抽检判定为不合格的食品“乌鸡”和“鸡蛋”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247.50元;2、处罚款:5000.00元。 | 主动履行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0月9日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凤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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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市监食药处字〔2020〕DFA101501号 | 中山市东凤镇乐煮义粮油加工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 许开健 | / | / | 当事人生产经营经抽检判定为不合格的食品“花生油” |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3090.00元;2、处罚款5000.00元。 | 主动履行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0月15日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凤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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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市监食药处字〔2020〕DFB101602号 | 中山市东凤镇广茂生油加工店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榨花生油 | 何广茂 | / | / | 当事人生产经营经抽检判定为不合格的食品“花生油” |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4500.00元; 2、处罚款:10000.00元。 | 主动履行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0月16日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凤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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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市监食药东凤处字〔2020〕2001号 | 郭雪娴(中山市东凤镇雪娴美容店负责人)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采购索证索票或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郭雪娴 | / | / | 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采购索证索票或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 处罚决定:警告。 | 主动履行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9月16日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凤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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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市监食药东凤处字〔2020〕4001号 | 周华国(中山市东凤镇启湘百货店经营者)未经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以及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周华国 | / | / | 未经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以及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八条第(二)项。 处罚决定:警告。 | 主动履行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9月14日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凤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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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市监食药东凤处字〔2020〕1003号 | 中山市百乐康药品零售有限公司东凤安乐分公司无执业药师在岗销售处方药案 | 中山市百乐康药品零售有限公司东凤安乐分公司 | / | 莫建鹏 | 无执业药师在岗销售处方药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处罚决定:警告。 | 主动履行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0月13日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凤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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