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粤中东凤罚〔2021〕12号 | 中山市东凤镇一品堂中西餐厅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 中山市东凤镇一品堂中西餐厅 | / | 冯瑞红 | 当事人于2020年9月26日采购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方太纯正花生 | 当事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方太纯正花生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其提供的《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东莞)检验报告》(No.S20090851),该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GB/T 1534-2017标准要求”签发日期为2020年9月18日也能充分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可免予处罚。 | 不予行政处罚 |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2021年1月21日 |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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