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经办单位 | 备注 |
1 | 粤中东凤罚〔2021〕63号 | 中山市珠江饮料厂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中山市珠江饮料厂有限公司 | / | 蒋锦祥 |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果牛®猕猴桃果汁饮料(生产日期:2020-08-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 一、没收违法所得1176元; 二、罚款50000元 | 主动履行 |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2021年2月5日 |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 |
2 | 粤中东凤罚〔2021〕133号 | 中山市强人集团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中山市强人集团有限公司 | / | 杜竞忠 |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AD钙乳饮料(生产日期:2020年4月8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第(十三)项; 一、没收违法所得4845元; 二、罚款50000元。 | 主动履行 |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2021年3月5日 |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 |
3 | 粤中东凤罚〔2021〕178号 | 中山市东凤镇北片百货店销售假冒伪劣白酒 | 中山市东凤镇北片百货店 | / | 周三市 | 销售假冒伪劣白酒 |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一、没收假冒伪劣的白酒11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3元; 三、罚款168元。 | 主动履行 |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2021年3月25日 |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 |
4 | 粤中东凤罚〔2021〕173号 | 中山市东凤镇花轮贸易商行销售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化妆品 | 中山市东凤镇花轮贸易商行 | / | 何绮莉 | 销售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化妆品 | 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一、给予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37041.14元; 三、罚款111123.86元。 | 主动履行 |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2021年3月25日 |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