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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处罚信息公开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11-02 分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经办单位备注
粤中东凤罚〔2021〕526号中山市东凤镇辉皇美食城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肉蟹”中山市东凤镇辉皇美食城/陈炳成经营经抽检判定为不合的食品“肉蟹”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756元;
二、罚款10000元。
主动履行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2021年9月3日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粤中东凤罚〔2021〕560号中山市东凤镇吴煜焕鲜鱼档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花蟹(海水蟹)”中山市东凤镇吴煜焕鲜鱼档/吴煜焕经营经抽检判定为不合的食品“花蟹(海水蟹)”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865元;
二、罚款5000元。
主动履行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2021年9月13日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粤中东凤罚〔2021〕527号中山市百乐购百货有限公司东凤分公司经营经抽检不合格的食品中山市百乐购百货有限公司东凤分公司/罗增亮经营经抽检不合格的食品“润喉八仙丹”当事人采购并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润喉八仙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其提供的《广东富佳食品有限公司检测报告》也能充分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可免予处罚。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2021年9月6日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粤中东凤不罚〔2021〕575号中山市乐意万家百货超市有限公司同乐分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中山市乐意万家百货超市有限公司同乐分公司/甘万花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涉案货值金额小,数量少,且为首次发现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及时纠正。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修订稿)》第三部分食品监管第四十九条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2021年9月22日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粤中东凤罚〔2021〕583号中山市东凤镇林汉全菜档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姜”中山市东凤镇林汉全菜档/林汉全经营经抽检判定为不合的食品“姜”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65元;
二、罚款1000元。
主动履行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2021年9月28日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