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经办单位 | 备注 |
粤中东凤罚〔2021〕648号 | 中山市东凤镇中益药店销售假药案 | 中山市东凤镇中益药店 | / | 陈万雄 | 销售假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没收违法所得83元,免予其他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2021年11月5日 |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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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东凤罚〔2021〕649号 | 中山市东凤镇梁慧婵儿科诊所销售假药案 | 中山市东凤镇梁慧婵儿科诊所 | / | 梁慧婵 | 销售假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没收违法所得352元,免予其他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2021年11月9日 |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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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东凤罚〔2021〕625号 | 中山市东凤镇啊超食用油加工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花生油 | 中山市东凤镇啊超食用油加工场 | / | 陈海林 |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花生油 |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720元; 二、处罚款10000元。 | 主动履行 |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2021年11月1日 |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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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东凤罚〔2021〕657号 | 中山老连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 中山老连队食品有限公司 | / | 杨建明 |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9450元; 二、罚款10550元。 | 主动履行 |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2021年11月2日 |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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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中东凤罚〔2021〕682号 | 中山市东凤镇祈祥百货商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 中山市东凤镇祈祥百货商行 | / | 庄广昌 |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圆支腐竹”6包、“豫果坊苹果醋味饮品”10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211.2元; 三、罚款5088.8元。 | 主动履行 |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2021年11月16日 |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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