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经办单位 | 备注 |
粤中东凤罚[2023]498号 | 李莲好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 李莲好 | / | / |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 一、没收米酒600斤,制酒设备1台; 二、罚款10000元 | 主动履行 |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2023年8月23日 |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 |
粤中东凤罚[2023]548号 | 中山市东凤镇粉真香米粉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中山市东凤镇粉真香米粉店 | / | / | 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一、给予警告; 二、罚款2000元。 | 主动履行 |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2023年8月30日 |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 |
粤中东凤罚[2023]538号 | 中山市东凤镇当季鲜食品商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进口食用农产品 | 中山市东凤镇当季鲜食品商行 | / | / |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进口食用农产品 | 给予警告 | 主动履行 |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2023年8月28日 |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 |
粤中东凤不罚[2023]523号 | 中山市东凤镇国记大酒楼经营使用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 | 中山市东凤镇国记大酒楼 | / | / | 经营使用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 | 免于处罚 | 主动履行 |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2023年8月29日 |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 |
粤中东凤罚[2023]528号 | 中山市东凤镇隆汇百货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中山市东凤镇隆汇百货店 | / | /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圆形山楂片(干片型)”1包; 二、没收违法所得12.8元; 三、罚款2000元。 | 主动履行 |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2023年9月7日 |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 |
粤中东凤罚[2023]560号 | 中山市东凤镇洁瑕百货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中山市东凤镇洁瑕百货店 | / | /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品香水晶薯仔”1包; 二、没收违法所得5元; 三、罚款2000元。 | 主动履行 |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2023年9月4日 |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 |
粤中东凤罚[2023]562号 | 中山市东凤镇映敏百货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中山市东凤镇映敏百货店 | / | /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健康红枣(免洗红枣)”1袋; 二、没收违法所得10元; 三、罚款2000元。 | 主动履行 |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2023年9月13日 |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 |
粤中东凤罚[2023]575号 | 中山市东凤镇少贤百货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中山市东凤镇少贤百货店 | / | /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狗牛羊香料”3包、“重庆火锅底料”2包、“香辣龙虾田螺蟹调料”1包、“朝天椒”1包、“二姐家常卤料”4包、“花椒”1包、“五香蒸肉米粉”1包、“麻辣蒸肉米粉”2包、“白胡椒”1包、“辣酥鱼”2包、“金针鱼”2包、“辣椒粉(片)2包、“五香茶蛋料”5包、“卤料(十三香)”5包、“鸡精”3包、“桂皮”5包; 二、罚款3500元。 | 主动履行 |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2023年9月12日 |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 |
粤中东凤罚〔2023〕586号 | 中山市东凤镇鸿华药店发布含有违法内容的互联网广告 | 中山市东凤镇鸿华药店 | / | / | 发布含有违法内容的互联网广告 | 一、罚款3600元。 | 主动履行 |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2023年9月18日 |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 |
粤中东凤罚〔2023〕581号 | 中山市中正氢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和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 中山市中正氢源科技有限公司 | / | 张昌慧 | 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和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 一、没收违法所得8780元; 二、罚款50000元。 | 主动履行 |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2023年9月21日 |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 |
粤中东凤罚[2023]607号 | 中山市东凤镇猫出没龙虾食馆 | 中山市东凤镇猫出没龙虾食馆 | / | / | 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未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食品 | 一、给予警告; 二、罚款2000元。 | 主动履行 |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2023年9月21日 |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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