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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东区街道促进产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10-29 分享:

  《中山市东区街道促进产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促进东区街道重点产业发展,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府办〔202021号)、《中山市关于进一步帮扶小微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的实施意见》(中府〔202122号)、《中山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资助实施细则》(中工信〔2020384号)、《中山市企业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中山科发〔2019254号)等文件,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扶持对象是在东区街道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管理运行规范,经营合规合法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以及属于中山市级或三级及以上分支机构的银行、保险、证券机构。

  第三条东区街道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相关产业发展。

  第二章 奖励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鼓励总部经济发展

  对符合东区街道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给予落户奖、贡献奖和人才奖,并配套入学服务。认定办法详见《东区街道总部企业认定办法》(附件1)。

  落户奖和贡献奖的奖励资金中,至少有50%直接用于奖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市级直辖纳税企业(包括金融业)不享受落户奖和贡献奖。市级直辖纳税企业名单,按财税部门文件为准。

  (一)落户奖。

  1.符合市直接认定条件并首次被认定为市总部企业的,且属新引入、新设立企业的,认定当年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2.符合经营情况认定条件并首次被认定为东区街道总部企业的,认定当年一次性奖励50万元;认定为东区街道总部企业后,成长为市总部企业的,认定当年再奖励50万元。

  3.符合一事一议认定条件并首次被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有招商引资合同的按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给予奖励,最高按照认定后三年内任一年度形成地方贡献的5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无合同约定的,认定后三年内根据企业任一年度形成地方贡献的5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二)贡献奖。

  1.当年度形成财政贡献5亿元以下,按总部企业形成地方贡献的增量给予奖励。增长20%以下的,按增量的50%给予奖励;增长20%以上至40%以下的,按增量的60%给予奖励;增长40%以上至60%以下的,按增量的70%给予奖励;增长60%以上的,按增量的80%给予奖励。

  2.当年度形成财政贡献5亿元以上的,按总部企业形成地方贡献增量的80%给予奖励。

  (三)人才奖。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每家企业给予1个人才奖励名额。同时,根据企业当年度形成的财政贡献,每500万元增加1个名额(房地产开发和中介行业每2亿元增加1个名额)。对享受奖励的人才,按个人工资薪金对地方贡献的50%给予奖励。享受人才奖励的总部企业人选,由总部企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定,名单报东区街道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备案。

  (四)入学服务。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根据当年度入学配额统筹安排入学名额。

  第五条鼓励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

  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给予入库奖、上规上限奖、增量奖。对符合条件的写字楼宇、专业园区等,给予载体招商奖励。

  (一)入库奖。建立“东区街道上规上限企业培育库”,培育库企业2年内成功申报并新增纳入“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名录库”“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名录库”(以下简称服务业“国家规上限上企业名录库”),给予1万元的培育奖励。培育库入库标准详见《东区街道服务业企业培育库入库标准》(附件2)。

  (二)上规上限奖。对首次在东区街道申报并新增纳入服务业“国家规上限上企业名录库”范围,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企业退库后再入库的,不再给予奖励。入库标准详见《中山市关于进一步帮扶小微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的实施意见》(附件3)。

  (三)增量奖。对在服务业“国家规上限上企业名录库”范围,且营业利润为正的企业,属于规上服务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以上,属于批发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属于零售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属于住宿和餐饮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20%以上至30%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3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

  (四)载体招商奖励。经认定的服务业载体(写字楼宇、专业园区等),引进或培育在东区街道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且首次进入东区街道服务业“国家规上限上企业名录库”范围的企业,年度新增3家以上的,按每家企业5万元给予载体运营单位招商奖励。单个载体运营单位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鼓励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

  对于符合条件的商贸流通企业,支持开展促消费活动,引优育强,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支持企业参展。

  (一)支持促消费活动。对项目单位开展夜经济、网红经济、促消费等主题的线下活动,经备案批准、冠以统一的标识和名称,且活动投入10万元以上的(按照申报单位提供的相关合同及发票计算,不含商品优惠及赠送礼品),按活动投入的30%每年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

  (二)支持引优育强。对城市商业综合体,每新引进或培育1家在东区街道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且首次进入东区街道“国家规上限上企业名录库”的餐饮和零售企业,对城市商业综合体的运营管理方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纳入限上统计的申报单位,属于批发、零售业企业在申报年度零售额同比每增加2000万元,餐饮、住宿业企业在申报年度零售额同比每增加300万元,均给予2万元资金支持。每个申报单位每个年度累计获得不超过50万元资金支持。

  (四)参展奖励。对参加由市商务局或本市行业商协会组织的境内展览的参展企业予以扶持:按实际支付展位费的20%给予参展企业扶持,每家参展企业每个展览可获扶持金额不超过2万元,每家参展企业年度可获扶持的展览数量不超过2个。同一展览支持年度内举办多届的,只支持其中一届。

  第七条鼓励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包括但不限于5G等新一代通信网络、新型显示、超高清视频、高端软件、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区块链、物联网、电子信息、大数据、云计算、新兴软件、互联网和智能硬件等领域以及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新兴业态。对于符合要求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给予落户奖以及其他配套奖励。

  (一)落户奖。对于新设立且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按照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的50%进行一次性奖励,每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其中,企业成立年度和申报年度间隔不超过2年。

  (二)其他配套奖励。对于获得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资助、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专题)项目资助或其他相关资助的企业,给予市补助金额20%的配套支持,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鼓励制造业企业高质量发展

  对于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给予提升奖、办公用房奖励、自愿性清洁生产奖励、技术改造无偿奖励等。

  (一)提升奖。以政策发布当年产值为基数,对民营规上工业企业纳入统计部门统计的年产值对比上年度每增加500万元给予0.5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度奖励不超过10万元。再次申报的,以上次获该奖励当年度产值为基数。

  (二)办公用房奖励。对响应政府城市更新发展的制造业企业,经我街道登记备案,将生产环节转移到辖区以外,总部留在东区街道,且产值纳入东区街道统计的规上企业,给予办公用房奖励,具体标准如下:在东区街道租用、自建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以实际办公用房面积(不含配套设施),按市住建部门公布的该办公用房所在区域房屋租金指导价(如实际租金单价低于市住建部门公布的租金指导价则按实际租金单价为准)给予办公奖励。企业上年度产值为2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以下的,奖励60平方米;5000万元以上至5亿元以下的,每5000万元奖励100平方米;5亿元以上的,未超过5亿元部分按每5000万元奖励100平方米,超出5亿元部分按每5000万元奖励150平方米。奖励面积不超过4000平方米,奖励年限不超过三年。

  (三)自愿性清洁生产奖励。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并获得市清洁生产补助的企业,获“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中山市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四)技术改造无偿奖励。对获得市级技术改造无偿补助的项目,按照市补助金额50%给予配套奖励,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鼓励科技创新发展

  对于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项目、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研发平台等单位,给予认定奖和补助奖。

  (一)认定奖。

  1.对上年度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迁至东区街道,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获得国家、省级认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二)补助奖。

  1研发费用奖励。对获得市科技局企业研发费后补助的企业,按照市补助金额的5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2应用项目建设奖励。支持“互联网+平台”项目发展,鼓励建设综合平台系统,对相关平台在东区街道推广运营应用并认定为重点项目的,给予平台研发费用不超过50%的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鼓励电子商务发展

  支持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项目集聚发展、高质量发展,鼓励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等。

  (一)支持电子商务集聚发展。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发展,电子商务园区须统一管理运营,具备配套服务设施。入驻园区的电子商务企业20家以上,每家办公面积30平方米以上,且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上的:

  1.按11万元的标准奖励园区运营企业,每家运营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按企业在园区内办公面积给予10/平方米/月的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

  (二)支持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支持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对上规上限后年度网络零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此后,每增加200万元给予0.5万元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三)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对经中山跨境电商业务管理平台备案并开展海关跨境电商监管代码业务,资金申报年度纳入中山跨境电商业务管理平台统计的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且保持同比正增长的企业,给予奖励3万元,交易额每增加500万元,奖励0.5万元,年度总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四)鼓励电子商务企业迁入。对当年度将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迁至东区街道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子商务企业,跨境电商交易额首次达到1亿元或上规上限后申报年度网络零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必须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东区街道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的指导服务、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对骗取、挪用、截留发展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收到资助资金后,应配合东区街道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数据统计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享受本办法奖励的企业须承诺3年内不将注册地迁离本街道(总部企业须承诺10年内不将注册地迁离本街道),不改变其在本街道的纳税义务,否则须退回所得全部奖励资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以上扶持每年集中申报,具体时间和实施细则以当年通知为准。同时符合本办法多项条款的,除特别注明外,可重复申请。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东区街道发展改革和统计局、东区街道工业信息和科技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以下”不含本数,“以上”“达到”“不超过”均含本数。

  第十七条本办法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至20241231日止。原《关于印发东区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东办〔201790号)、《关于印发中山市东区总部企业认定试行办法的通知》(东办〔201793号)、《中山市东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办〔201787号)、《中山市东区大数据产业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东办〔201777号)、《中山市东区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东办〔201786号)、《中山市东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办〔201736号)、《东区服务业上规上限及稳增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办〔201954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东区街道总部企业认定办法

     2.东区街道服务业企业培育库入库标准

     3.中山市关于进一步帮扶小微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的实施意见(中府办〔202122号)